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321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2:55点击次数:21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3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8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3月5日,魏县xxxxxx村的连金x在他人的指使下非法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农场营业所,账户:622xxxxxxxxxxxx1300)为其转账,银行流水:18417元,涉xxx:4000元,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