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321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2:55点击次数:21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32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18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35日,魏县xxxxxx村的连金x在他人的指使下非法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农场营业所,账户:622xxxxxxxxxxxx1300)为其转账,银行流水:18417元,涉xxx4000元,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