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9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2:17点击次数:28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09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因物业停水一事,刘xx到上瑞城物业进行辱骂,随后又在业主微信群内对物业经理段x进行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