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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0322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1:33点击次数:52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032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1909时许,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xxxx(抖音号xxxxxx,昵称:捌x)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邯郸市肥乡区故意杀人案受害人的脸部受伤情况》的虚假信息,经核查:该抖音号使用人为张xx,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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