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0322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11:33点击次数:52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网)行罚决字〔2024〕03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9日09时许,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xxxx(抖音号xxxxxx,昵称:捌x)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邯郸市肥乡区故意杀人案受害人的脸部受伤情况》的虚假信息,经核查:该抖音号使用人为张xx,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