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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323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9:59点击次数:19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4032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19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其车往镇xx村河滩里过有人飞行无人机未在公安机关备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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