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20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9:17点击次数:19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8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杨xx将自家房屋出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信息等。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