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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20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9:17点击次数:19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2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18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杨xx将自家房屋出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信息等。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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