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8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7:35点击次数:16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8日14时许,在魏县xxxxxx村西北地,刘xx在地里面拿剪刀剪树枝,刘xx看见后让刘xx下来,后双方因树xx的问题发生吵闹,在吵闹过程中刘xx对刘xx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