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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8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7:35点击次数:16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3814时许,在魏县xxxxxx村西北地,刘xx在地里面拿剪刀剪树枝,刘xx看见后让刘xx下来,后双方因树xx的问题发生吵闹,在吵闹过程中刘xx对刘xx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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