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7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6:49点击次数:19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1日11时许,高xx在魏县第四中学北门东侧,将王xx停放的一辆自行车偷走,骑到家后将自行车扔到了家西侧的废旧空地处。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