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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7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6:49点击次数:19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31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1111时许,高xx在魏县第四中学北门东侧,将王xx停放的一辆自行车偷走,骑到家后将自行车扔到了家西侧的废旧空地处。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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