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45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4:02点击次数:25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3年1月份张永x其同学“刘xx”告知其在网上找了一个出租QQ号的活,一天收益50元,张永x便把自己QQ号(xxxxxx)交由“刘xx”出租使用。后“刘xx”又找到张永x称出租微信号挣的钱更多,张永x又将自己微信号(zxxxxxxxxxxxxx)交由“刘xx”出租使用。违法人张永x陈述其与“刘xx”张xx出租账号共获利8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