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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45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4:02点击次数:25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4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1月份张永x其同学“刘xx”告知其在网上找了一个出租QQ号的活,一天收益50元,张永x便把自己QQ号(xxxxxx)交由“刘xx”出租使用。后“刘xx”又找到张永x称出租微信号挣的钱更多,张永x又将自己微信号(zxxxxxxxxxxxxx)交由“刘xx”出租使用。违法人张永x陈述其与“刘xx”张xx出租账号共获利8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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