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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12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3:13点击次数:2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1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x

违法事实:

20240315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常晓x违规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且无任何证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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