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12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3:13点击次数:2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4〕03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5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常晓x违规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且无任何证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