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310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2:33点击次数:16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3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2日23时许,在张二庄镇xxx村赵xx与张xx因故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经法医学鉴定,张xx损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