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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310号

更新时间:2024-04-08 22:02:33点击次数:16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31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1223时许,在张二庄镇xxx村赵xx与张xx因故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经法医学鉴定,张xx损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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