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296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55:23点击次数:25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29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秦xx
违法事实:
024年03月12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人员秦xx在魏县张二庄镇xx村扬水站放飞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违反的法律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xxx警告。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