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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296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55:23点击次数:25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4029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0240312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人员秦xx在魏县张二庄镇xx村扬水站放飞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违反的法律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xxx警告。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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