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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302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53:13点击次数:26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30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2162012分许,郭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洹水大道由东xx行驶至汽配城门口西侧路段时xx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撞到前方同方向田xx驾驶的xxxxxx9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车上后座乘坐王xx,两人均为佩戴安全头盔)后尾部,造成田xx、王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xx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于20240220日被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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