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92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52:17点击次数:27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9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崔xx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3日15时许,赵xx与崔xx在魏县魏城镇靳xx,两人因手机照片发生辱骂,后来,双方发生打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