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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92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52:17点击次数:27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9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11315时许,赵xx与崔xx在魏县魏城镇靳xx,两人因手机照片发生辱骂,后来,双方发生打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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