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06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49:59点击次数:3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3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3日,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系北皋镇屯中x群众高xx名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孙xx文博使用该手机号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