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90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49:02点击次数:25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0日13时许,李x(抖音网名为“小排骨丁i”)在魏县老x头土豆粉店抖音直播时,王x(抖音上网名为:“重新开始”)与李x连麦,期间发生口角王x对李x进行辱骂。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