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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285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40:30点击次数:21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28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823时许,xxxxx村张xx将本村村东边水泵房上的六个铝合金窗户框和三个不锈钢防盗网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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