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0273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34:39点击次数:30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4〕027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13日20时许,交警队郭泽州从其他办公室到事故科108房间,x当时来交警队办事的苗xx在108房间坐着,郭泽州进来后苗xx给其让烟,x郭泽州说不吸烟,苗xx再次给郭泽州让烟,郭泽州还是没有接,苗xx说x是不是看我不值钱,然后苗xx对郭泽州说:你才不值钱,还说郭泽州算个x啥东西,郭泽州就问苗xx说谁不值钱,苗xx说:就说你不值钱类,狗屁x不值。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