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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72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31:05点击次数:26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7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06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一名男子在魏县魏祠公园内,操控微型无人机飞行。

违反的法律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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