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72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31:05点击次数:26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7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06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一名男子在魏县魏祠公园内,操控微型无人机飞行。
违反的法律条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