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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71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29:26点击次数:61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7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0516时许,我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治安大队民警联合巡警队在魏县张二庄镇xx村一洗浴中心执法时,违法人员王晓x接过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郭xx扔过来的手机,民警让其交出手中的手机,并当场出示警官证称正在执法,违法人员王晓x未将手中的手机交给执法民警,民警在控制违法人员王晓x的期间,违法人员王晓x手中的手机被犯罪嫌疑人郭xx夺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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