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71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29:26点击次数:61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7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05日16时许,我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治安大队民警联合巡警队在魏县张二庄镇xx村一洗浴中心执法时,违法人员王晓x接过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郭xx扔过来的手机,民警让其交出手中的手机,并当场出示警官证称正在执法,违法人员王晓x未将手中的手机交给执法民警,民警在控制违法人员王晓x的期间,违法人员王晓x手中的手机被犯罪嫌疑人郭xx夺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