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75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4:28:31点击次数:21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7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5日23时14分,杨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辖区道路科教路与文化用品一条街交口,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9mg/100ml(B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