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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264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0:09:39点击次数:29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26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22710时许,邵xx和邵xx等人因债务纠纷在魏县德政镇万腾公司办公室发生争执,邵xx使用防狼喷雾对邵xx等人喷洒后,离开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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