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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260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0:08:26点击次数:27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26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04日我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根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发断卡线索(Dxxxxxxxxxxxxxxx里派出所辖区居民刘xx2024128日在天津公共厕所看到有人发黑白x能贷款的消息便添加对方xx询问,对方告知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包装走流水,其将两张银行卡交由对方使用。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刘x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623xxxxxxxxxxxx7778)涉案两起,涉案金额10万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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