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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58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0:05:30点击次数:24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5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611时许,魏县xxxxx村村民杨xx与魏县xxxxxx村民申xx双方因纠纷发生矛盾,杨xx夫妇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扩音器到申xx家胡同口前,对申xx辱骂长达半小时之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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