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58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10:05:30点击次数:24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5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16日11时许,魏县xxxxx村村民杨xx与魏县xxxxxx村民申xx双方因纠纷发生矛盾,杨xx夫妇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扩音器到申xx家胡同口前,对申xx辱骂长达半小时之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