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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50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09:57:42点击次数:22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5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302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魏城镇王xxxxx,因对公安机关已处理完的涉及自己案件不满一事,经上诉一审、二审败诉后,使用自己的手机号xxxxxx注册“用户xxxxxx”微博账号,在微博APP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造成不良舆论导向。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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