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50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09:57:42点击次数:22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5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车xx
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02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魏城镇王xxx车xx,因对公安机关已处理完的涉及自己案件不满一事,经上诉一审、二审败诉后,使用自己的手机号xxxxxx注册“用户xxxxxx”微博账号,在微博APP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造成不良舆论导向。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