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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263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09:56:40点击次数:31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26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218时许,王xx、王xx和王x在魏县德政镇大寨中学门口发生打架,王x持水果刀将王xx、王xx划伤,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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