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263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09:56:40点击次数:31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2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日18时许,王xx、王xx和王x在魏县德政镇大寨中学门口发生打架,王x持水果刀将王xx、王xx划伤,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