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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8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09:50:58点击次数:22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228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18232030分许,张占x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辖区道路张二庄镇社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相对方向陈xx驾驶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苏xx)、刘xx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刘xx和郭xx)发生碰撞,造成陈xx、刘xx、苏xx、刘xx、郭xx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张占x弃车逃逸。张占x2024228日到魏县交警大队投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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