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39号
更新时间:2024-03-19 09:49:45点击次数:22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2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15日10时左右,魏县xxxxx村的王清x与弟弟王x、亲家魏xx利用白布横幅,在魏县县政府门口制造事端,引起路人围观,严重影响了魏县人民政府的办公秩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