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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243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5:11:35点击次数:20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24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2日下午14时许,李金x与家人去他的岳父张xx家喊媳妇,李金x与张xx发生争吵后,李金x进入张xx的厨房将张xx的厨具用品摔在地上,并拿出菜刀,但被家人阻止,后李金x将菜刀扔在桌子上,李金x又将张xx客厅的烟灰缸摔碎 。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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