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243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5:11:35点击次数:20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4〕02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日下午14时许,李金x与家人去他的岳父张xx家喊媳妇,李金x与张xx发生争吵后,李金x进入张xx的厨房将张xx的厨具用品摔在地上,并拿出菜刀,但被家人阻止,后李金x将菜刀扔在桌子上,李金x又将张xx客厅的烟灰缸摔碎 。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