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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44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5:08:42点击次数:21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4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2819时许,王常x来到魏县魏城镇xxx村其前妻崔xx的出租房,敲门未开后翻墙进入院内,发现前妻崔xx与对象宋xx在堂屋东卧室床上,一气之下从厨房拿起切菜刀,冲入卧室将宋xx右小臂砍伤,后宋xx住院治疗。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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