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44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5:08:42点击次数:21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2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8日19时许,王常x来到魏县魏城镇xxx村其前妻崔xx的出租房,敲门未开后翻墙进入院内,发现前妻崔xx与对象宋xx在堂屋东卧室床上,一气之下从厨房拿起切菜刀,冲入卧室将宋xx右小臂砍伤,后宋xx住院治疗。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