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237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5:07:21点击次数:4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2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陈xx得知自己女儿王x被本村王xx猥亵的事情后,带着王x到王xx家进行指认并殴打王xx,致使面部划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