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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237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5:07:21点击次数:4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23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16日中午12点左右,陈xx得知自己女儿王x被本村王xx猥亵的事情后,带着王x到王xx家进行指认并殴打王xx,致使面部划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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