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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4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0:57:42点击次数:29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06211450分许,贾xx驾驶xxxxxx三轮汽车沿建安路xxxxxxxxxxxxxx区门口时与崔xx驾驶由东xx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崔xx受伤,发生事故后贾xx驾驶肇事三轮汽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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