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4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0:57:42点击次数:29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贾xx
违法事实:
2023年06月21日14时50分许,贾xx驾驶xxxxxx三轮汽车沿建安路xxxxxxxxxxxxxx区门口时与崔xx驾驶由东xx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崔xx受伤,发生事故后贾xx驾驶肇事三轮汽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