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5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0:56:26点击次数:21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郑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11日16时06分许,郑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在玉泉大街xxx村路口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将张xx驾驶停放在路边的xxxxxx小型轿车左前部位撞坏,发生事故后郑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