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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5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0:56:26点击次数:21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23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2111606分许,郑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在玉泉大街xxx村路口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将张xx驾驶停放在路边的xxxxxx小型轿车左前部位撞坏,发生事故后郑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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