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33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0:55:23点击次数:23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02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村的王清x在明知魏县x里镇西候x的王清x骗领身份证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的户口本借给王清x使用,后王清x使用王清x的户口办理了一代身份证,2010年2月21日王清x在明知王清x骗领身份证的情况下,又将自己的户口本借给王清x使用,造成王清x又使用王清x的户口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