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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301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0:45:52点击次数:2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30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2320时许,违法行为人连xx伙同违法行为人王xx合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魏县魏城镇xxxxxxxxxxxxx里处的路南,该二人盗窃刘xx的彩钢瓦围挡共计8大块(1大块内有3块彩钢瓦,8大块共计24块彩钢瓦围挡)。报警人刘xx陈述被盗彩钢瓦围挡共计84块。后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彩钢瓦围挡1块价值28.8元,被盗的84块价值共计2419.2元。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连xx和王xx盗窃8大块彩钢瓦围挡(24块彩钢瓦围挡)共计691.2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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