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300号
更新时间:2024-03-18 10:43:32点击次数:2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30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连xx伙同违法行为人王xx合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魏县魏城镇xxxxxxxxxxxxx里处的路南,该二人盗窃刘xx的彩钢瓦围挡共计8大块(1大块内有3块彩钢瓦,8大块共计24块彩钢瓦围挡)。报警人刘xx陈述被盗彩钢瓦围挡共计84块。后经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彩钢瓦围挡1块价值28.8元,被盗的84块价值共计2419.2元。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连xx和王xx盗窃8大块彩钢瓦围挡(24块彩钢瓦围挡)共计691.2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3-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