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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210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30:58点击次数:48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21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18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宋浩x伙同违法行为人赵xx窜至魏县县标东侧一无人售货门市内,因将钱塞进收钱口,不出货,由违法行为人赵xx提议二人将无人售货机玻璃踹开后,二人将无人售货机内部分避孕套、油、湿巾、情趣内衣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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