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210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30:58点击次数:48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2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宋浩x伙同违法行为人赵xx窜至魏县县标东侧一无人售货门市内,因将钱塞进收钱口,不出货,由违法行为人赵xx提议二人将无人售货机玻璃踹开后,二人将无人售货机内部分避孕套、油、湿巾、情趣内衣盗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