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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00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22:09点击次数:22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622时左右,魏县泊口镇井头西村的昝xx在泊口镇泊口村南头路xxKTV的大厅内因故与魏县xxxxx村的辛xx发生纠纷,后xxx叫来辛xx、辛x天等三人,后xxx、辛xx、辛x天、辛xx等人和昝xx在音浪KTV的大厅内发生打架,昝xx的头部被辛xx持木棍打伤,经法医鉴定昝xx之伤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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