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00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22:09点击次数:22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020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辛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16日22时左右,魏县泊口镇井头西村的昝xx在泊口镇泊口村南头路xx浪KTV的大厅内因故与魏县xxxxx村的辛xx发生纠纷,后xxx叫来辛xx、辛x天等三人,后xxx、辛xx、辛x天、辛xx等人和昝xx在音浪KTV的大厅内发生打架,昝xx的头部被辛xx持木棍打伤,经法医鉴定昝xx之伤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