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辛)行罚决字〔2024〕0198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19:34点击次数:40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辛)行罚决字〔2024〕01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16日0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发现,苗xx将自己名下的天津农商银行的出借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涉案流水20000余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