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193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18:44点击次数:24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19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8日 21时27分17秒 xxxxx村康x汗蒸洗浴工作人员康xx无辜被xx村的赵xx殴打致伤,后赵xx又将康x汗蒸洗浴里面的电脑显示器、招财猫等物品砸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