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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0194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18:03点击次数:2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019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20911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南双庙镇xx村聂xx(女,34岁)在自己开的化妆品门市内售卖烟花爆竹,民警现场将其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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