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0194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18:03点击次数:23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01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聂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09日11时许,魏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魏县南双庙镇xx村聂xx(女,34岁)在自己开的化妆品门市内售卖烟花爆竹,民警现场将其查获。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