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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192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17:02点击次数:23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4019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208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为双庙乡群众王xx名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孙xx宇楦(130xxxxxxxxxxxx477)。申xx在“快手”上通过陌生人了解到使用手机卡做“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一小时可获利400元后使用手机卡(xxxxxx)帮助对方拨打诈骗电话。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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