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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0190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14:13点击次数:3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019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9日下午,魏县xxxxx村郭xx(女,58岁)因纠纷到魏县南双庙镇x村杜xx(女,65岁)家,发生口角后将杜xx家正在玩耍的麻将桌掀翻,并用马扎将杜xx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杜xx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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