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0190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14:13点击次数:31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4〕01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9日下午,魏县xxxxx村郭xx(女,58岁)因纠纷到魏县南双庙镇x村杜xx(女,65岁)家,发生口角后将杜xx家正在玩耍的麻将桌掀翻,并用马扎将杜xx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杜xx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