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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野)行罚决字〔2024〕0184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05:37点击次数:2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4018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20611时许,魏县公安局野胡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王xx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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