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野)行罚决字〔2024〕0185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04:22点击次数:24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4〕01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06日11时许,魏县公安局野胡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张xx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