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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183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3:28点击次数:5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18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619时许,张文x在本村暴xx家用刀x本村的张xx扎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