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183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3:28点击次数:53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018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6日19时许,张文x在本村暴xx家用刀x本村的张xx扎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