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182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2:48点击次数:49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18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路xx
违法事实:
2023年08月02日03时许,路金x等人在魏县魏城镇生态公园广场殴打袁xx,后经法医鉴定袁xx的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