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4〕0178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1:50点击次数:46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4〕017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02日15时许,李xx在魏县xx村乡xx村自己家超市(海x超市)内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