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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4〕0178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1:50点击次数:46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4017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20215时许,李xx在魏县xx村乡xx村自己家超市(海x超市)内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