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181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1:18点击次数:3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1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4日12时许,在魏县魏州东路xxxxxx里面,李xx指使同行人员周xx和周xx对云修x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