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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181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1:18点击次数:3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18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2412时许,在魏县魏州东路xxxxxx里面,李xx指使同行人员周xx和周xx对云修x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