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180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0:41点击次数:35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18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2日15时许,张良x因琐事在魏县魏城镇西南温x对叶xx殴打,造成叶xx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