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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180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0:41点击次数:35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4018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9215时许,张良x因琐事在魏县魏城镇西南温x对叶xx殴打,造成叶xx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