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179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14:20:02点击次数:44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17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02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魏县魏城镇一行路x小龙x的卫龙口腔牙医门诊内因牙没看好一事与卫xx发生争吵,后王xx辱骂卫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四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